VGP – 越南工貿部近日簽發了10/2022/TT-BCT號通知,修改、補充東盟貨物貿易協定中的貨物原產地規則的實施細則。

東盟貨物貿易協定中的貨物原產地規則

VGP 越南工貿部近日簽發了10/2022/TT-BCT號通知,修改、補充東盟貨物貿易協定中的貨物原產地規則的實施細則。

上述通知明確了貨物原產地證明和檢查、證實的機制。據此,貨物原產地證明(C/O)的規定如下:為了享受關稅優惠,在辦理進口手續當天,進口商必須向進口成員國海關機關提交C/O(樣本D)或原產地自主聲明,附上相關單據。

C/O(樣本D)被海關機關或進口成員國有關部門拒絕,則在C/O4#方框打鉤並在合理期限(不超過60天)內返還給C/O簽發機關、組織。進口成員國應向C/O簽發機關、組織說明拒絕的理由。

若原產地自主聲明被進口成員國海關機關拒絕,則在合理期限(不超過60天)內將原產地自主聲明返還給進口成員國有關部門。進口成員國應向出口成員國有關部門說明拒絕的理由。

貨物原產地證明、貨物原產地自主聲明有效期的規定如下:貨物原產地證明、貨物原產地自主聲明的有效期為12個月(自簽發之日起算),並在此期限內提交給進口成員國海關機關。

在此期限後提交給進口成員國海關機關的貨物原產地證明、貨物原產地自主聲明依然被接受,前提是造成延遲的原因是在出口商控制範圍之外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原因。

對於其他延遲提交的情況,貨物原產地證明、貨物原產地自主聲明可被進口成員國海關機關所接受,前提是貨物必須在貨物原產地證明、貨物原產地自主聲明有效期到期之前進口的。

可以提交電子C/O或紙質C/O

根據上述通知的規定,可以提交電子C/O或紙質C/O,法律效力一致。

為了享受關稅優惠,在辦理進口手續當天,進口商必須在進口報關單上填寫電子C/O的編號,附上證明單據(比如:在進口成員國境內簽發的商業發票和運單,適用於從非本附錄第21條所規定的成員國的一個或數個國家過境的貨物)以及進口成員國法律規定的其他資料。

為了方便貨物原產地的檢查,廠家或出口商在申請電子電子C/O時,有效期至少為3年,自出口成員國法律規定的電子C/O簽發之日開始算。

Source: baochinhphu.vn

本通知自20220716日生效實施。